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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供应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

2、乙方采取符合加气块包装标准的方式对所有产品进行包装,并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付给甲方;

3、甲方应保证卸货地点平整,满足加气块堆放需要,确保乙方在卸货过程中的操作安全。

第五条、产品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将产品运输至甲方项目地点后,甲方现场负责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正常运损百分之三,超过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将产品运输至甲方项目地点后,甲方不及时验收,且无故拒收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向由甲方承担,且产生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亦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内蒙加气块产品标识或者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在书面提出异议后的7(可双方协商确定期限)日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最终由过错方承担。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者未在约定时间内委托鉴定,则视为乙方产品质量合格,且甲方已经完成验收,甲方应在乙方的发货单、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4、甲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甲方现场负责人应负责货物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在乙方提供的发货单、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如甲方现场负责人无法及时到场验收签字,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